顶门立户法律-顶门立户的协议
1.鲁迅在十三岁是,他家里遭到什么变故?
2.如何规避婚姻法24条:婚姻有风险,切勿盲目结
3.我弟是上门女婿,弟媳家爷爷去世。女方家让我弟抱遗像合适吗?
4.房子后面立旗杆什么意思
鲁迅在十三岁是,他家里遭到什么变故?
鲁迅十三岁那年,一连串打击突然降落到他的头上。首先是祖父周介孚,不知怎么昏了头,替亲友向浙江乡试的主考官行贿赂。他专程跑到苏州,派跟班向那主考官递了一封信,内夹一张“凭票发洋银一万元”的字条。主考官与他相识,本来大概是会收下的,但那天副考官恰好在场,他便将来信搁在茶几上,先不拆看,不料那副考官非常健谈,说个不停,送信的跟班在门外等得急了,大嚷起来,说收了钱为什么不给回条,这就把事情戳穿了,主考官只好公事公办,报告上级。按清朝法律,科场案是大罪,立刻就要把周介孚抓进牢去。周介孚自然躲起来,但清廷捕人有个规矩,抓不到本人,就要抓家里的其他男人,于是鲁迅兄弟几个,也不得不往绍兴城外皇甫庄的外婆家避难。可这样躲来躲去,总不是长久之计,周介孚只好投案自首,关进了杭州监狱。他是这一家的顶门柱,他一倒,整个家就垮了。
头一劫还没过去,第二劫又来了。周介孚入狱的第二年,周伯宜突然吐血,此后几经波折,病情时缓时急,终于在鲁迅十五岁那一年,留下寡妻和四个孩子,撒手归天。与这丧父之痛一起降临的,是周家的急剧贫困。祖父人狱,断了官俸,还要不时往狱中送钱;父亲一病三年,请的都是城里有名的中医,单是出诊费,一次便是一元四角,隔日便要来看一次,怎么负担得了!虽说还有几十亩田,租谷却仅够日常开销,再要筹措费用,就只有典当旧物了。一份人家,弄到不断去跨当铺的高们坎的地步,这败落也就相当彻底了。
周围的人全都变了脸。在皇甫庄,大舅父家的人竟称鲁迅他们是“乞食者”。大舅父家是外姓人,变脸也就算了,同住在新台门一座院宅里的本家亲戚,也都一个个换了嘴脸。昔日赶前赶后,恭恭敬敬的,现在侧目而视;过去笑脸相向,亲亲热热的,现在冷眼相投。对小鲁迅不无恶意的流言,也在院中传播开来。至于各房聚议,要将坏房子分给鲁迅家,更是公然的欺负了。自家人尚且如此,城中一般市民就更不必说,无论出当铺,还是进药房,路旁闲人的指指点点,轻蔑讥笑,犹如讨厌豹苍蝇,一路跟着鲁迅,直送他跨人自家的房门。就是自己家里的人,也变了样。周介孚的脾气本来就不大好,从狱中放回家后,更是变得苛刻暴戾,动不动就会破口大骂,一边骂,一边还要把自己的指甲咬得嘎嘎作响,这叫鲁迅他们见了,会觉得多么可怕!甚至平素温和的周伯宜,也变得喜怒无常,酗酒,吸鸦片,无缘无故就会把妻子端来的饭菜摔出窗外,脸色还那样阴沉,使人不敢问他一声“为什么”。说起来这也不奇怪,亲戚本家也好,邻居路人也好,他们过去对周介孚一家的恭敬,又有多少是出于本心呢!你既然倒了霉,不再是官老爷了,也没有什么再能给我了,我凭什么还要再恭敬你?鲁迅周围的那些变脸者,不过表现了人性的另一个侧面罢了。至于祖父和父亲的精神病态,更是人遭受挫折,无可挽救之后的常见现象、同样也表现了人性的脆弱的另一面。但是,这样的道理,十多岁的鲁迅不可能想明白,他对这一切变化的感觉只是一个:非常强烈的震惊。
他甚至不能把这种震惊表达出来。他是周介孚的长孙,按照旧时习惯,祖父和父亲不能理事,顶门立户的重担就要移到长孙的肩头,鲁迅自然也不例外,父亲病后,家中的重担就由他挑了起来,尤其是对外界的交涉,几乎都由他出面。他才十几岁,却已经不再有少年人的任性的权利,他必须像成年人那样承担责任,命运已经不允许他像孩子那样随意表达自己的情感了。面对造物主的这种苛待,他只有咬紧牙关,默默地忍受,即使跨进家门,把那在当铺的轻蔑和歧视中换来的钱交给母亲,他也从不说什么;遇上祖父和父亲发脾气摔东西,他也总是转身走开,不多搭理。他把一切都独自咽下肚中。
如何规避婚姻法24条:婚姻有风险,切勿盲目结
根据本条的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平等权利,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平等权利,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平等权利。在同一亲等中,同一继承顺序中,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也不论是父亲,还是母亲,均有同等的继承权,不因性别的差异而有所区别。本条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
一、继承、继承权与遗产理解本条的含义,有必要先了解一下有关继承、继承权与遗产的基本知识。所谓的继承是指财产所有人亡或者被宣告亡之时起,按照法律规定将者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者遗留下来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称为遗产。遗留财产的者,称为被继承人。继承遗产或者有权继承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取得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
在我国,继承权的主体是公民(自然人)。在本条里是指夫或妻、父母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同属第一继承顺序。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也就是说,配偶、子女、父母的继承权是平等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也不是绝对均等的。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受到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权的客体是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包括者遗留下来的财产和财产权利。我国继承法所确立的继承制度,是单纯的财产继承制度,与以前封建社会中的宗祧继承制度根本不同。在宗祧继承制度中,身份继承、祭祀祖先的继承和财产继承三者一体,身份继承、祭祀祖先的继承居主导地位,财产继承是身份继承、祭祀祖先的继承的附属物。宗祧继承实质是男子为中心的嫡长子继承制。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宗祧继承的旧制度,确立了单纯的财产继承制度,这也是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继承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
二、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互相享有继承权,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的一个重要标志。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妻子在继承问题上基本处于无权地位。在“父子继”的宗祧继承制度下,否认女子的继承权,丈夫后,其遗产首先由其儿子继承,妻子只有在不改嫁的前提下,才能管理丈夫的遗产。只有在丈夫后,其财产又无别的男子继承,成为“绝户产”时,妻子才能继承丈夫的遗产。但是由于封建社会中多妻制和收养制存在,真正成为“绝产户”的可能性非常小。同时,由于当时还盛行“立嗣”制度,又进一步从根本上排除了妻子继承财产的可能性。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婚姻法,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在继承问题上,彻底废除了以男子为中心的宗祧继承制度,在法律上赋予女子与男子同等的继承权。198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配偶与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产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只有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如双方属于婚外姘居的,如“包二奶”的情况下,双方就不享有相互继承权。在实践中还应当区分以下几种情况:(一)男女双方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同居生活。这种情况下,双方是合法婚姻关系,一方亡时,生存的另一方仍可以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财产。(二)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举办婚礼,这在法律上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这时候一方亡,生存的另一方仍可以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财产。(三)双方的婚姻根据本法属于无效婚姻的,如重婚,一方亡时,生存的另一方不享有继承权,不能以配偶的资格继承对方的财产。(四)双方婚姻根据本法属于可撤销婚姻的,如果婚姻未被撤销之前,一方亡的,生存的另一方可以继承对方的财产。
夫或妻一方亡时,继承开始,首先要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的财产一般包括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以及其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主要是指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夫妻可约定其个人特有财产全部归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这部分财产也属于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是说,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共同财产的一半为其所有遗产,如果丈夫生前没有立遗嘱,其生存的配偶与其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按照法定继承均分其遗产。如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为12万元,丈夫的个人财产有3万元。双方没有财产约定。丈夫去世后继承遗产时,应当将12万元的共同财产的一半即6万分出归妻子所有。余下的6万元和被继承人的3万元个人财产共9万元作为遗产。如果被继承人还有一个儿子和父母,妻子应当与他们均分,妻子应得3万元的遗产。当然,夫妻可以在生前约定其共同财产的分割,如约定无论谁先去世,共同财产暂不分割,等都去世后,由继承人继承。也可以约定夫妻财产在继承分割时,其中三分之二归生存方所有,三分之一作为去世方的遗产。如果夫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作出此类约定,法律应当尊重其约定。
根据本条规定,夫妻一方亡后,生存的另一方依法继承者遗产后,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理该财产,如果再婚,有权带走或处分其继承的财产。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根据该规定,寡妇因再婚离开原家庭时,有权将其继承其亡夫的财产带走。
三、父母和子女间有相互继承权根据本条的规定,子女可以继承其父母的遗产,父母可以继承其子女的遗产。也可以理解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有继承权。这种权利是以双方之间的身份为依据的。父母、子女都是被继承人的最近的直系血亲,他们之间有极为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一)父母这里享有继承权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被继承人的父和母,继承其亡子女的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
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自然血亲关系。亲生父母有对其子女的继承权。父母之间的婚姻的离异和变化,不影响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即使离婚,也可以继承其亲生子女的财产。如父母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但未尽抚养子女的义务,在分配子女的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养父母是指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人。养父母与养子女虽不是己身所出的血亲,但基于收养关系的确立并对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是拟制血亲,与亲生父母处于同等的继承地位。养父母对养子女而言,只要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没有终断,权利义务依然存在。养父母离婚的,双方仍然对养子女进行抚养的,仍可以继承其养子女的财产。如果养父母离婚,养子女归一方抚养,未尽抚养义务的另一方不能继承养子女的财产。
继父母如果尽了抚养义务,与继子女之间产生一种特殊的拟制血亲。尽了抚养义务的继父母在继承上与亲生父母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如果继父与生母离婚,继子女随生母生活,继父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终断,继父与继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消灭,继父不享有继子女的财产继承权。反之继母与生父离婚,继子女随生父生活,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终断,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消灭,继母不享有继子女的财产继承权。
(二)子女享有继承权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亲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不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有同等的继承权。成年子女有赡养能力和赡养条件,但未尽赡养义务,在分配父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养子女是指被收养的子女。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人为养父母。收养关系一经确立,养子女取得与亲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这样养子女可以继承养父母的财产,但不能继承其生父母的财产。如果抚养关系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终断,原养子女就享有对生父母财产的继承权。
继子女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与其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而言。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和赡养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的财产有继承权。如果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离婚,继父母不再抚养继子女,原继子女也不再赡养原继父母,原继子女不享有对原继父母财产的继承权。还有一点要注意,因为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天然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因此,有抚养和赡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同时,仍然有权继承自己生父母的遗产。但是,如果有赡养能力和赡养条件的继子女对其生父或生母未尽赡养义务,在遗产分割上,就应当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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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继承人的子女,不论性别,不论已婚还是未婚,都平等地享有继承权。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女儿出嫁后,由于一些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如女儿不能传宗接代,出嫁后,不能在娘家顶门立户等,存在着忽视或取消已婚女儿的继承权现象。按照本条和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法律保护已婚女儿合法的继承权利。如果女儿出嫁后,赡养其父母的义务主要由她的兄弟们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已婚女儿往往就不提继承父母财产的要求了,这可以看做是其放弃继承权。这种情况,既符合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符合一般情况和不少地区的风俗习惯。
我弟是上门女婿,弟媳家爷爷去世。女方家让我弟抱遗像合适吗?
你弟弟是上门女婿,弟媳家爷爷去世,女方家让你弟弟抱爷爷的遗像,你弟弟觉得女方家是欺负他,所以,现在心里压力很大,希望网友为你们支招。
看了题主的问题,我首先要说题主和题主几句,那就是,你和你弟弟可能不懂民间风俗,才会觉得抱逝者的遗像不好,可以说,这是无知的表现。根据民间风俗,一般家里老人去世,抱遗像的人应该是长子,可是,你说你弟弟是上门女婿,女方家要求他给女方的爷爷抱遗像,我相信,女方家不是随意安排的。
为什么呢?因为在农村,只有没儿子的人家才会招上门女婿,上门女婿入赘女方家后,岳父岳母都把女婿当自己的儿子。既然你弟弟已经成为上门女婿,也就成了岳父岳母家的继承人,不但家里的房产可以继承,而且也要但当起家里所有的事务。从女方家这个要求看,你弟弟的岳父可能是先于弟媳的爷爷归西的,如果还在,可能也是不能自理之人,因此,本应属于这家人长子承担的事务,就落到你弟弟的肩上了。
有人说,要看你弟弟的老丈人家是否还有其他女婿,如果还有,不应该只是让你弟弟抱遗像。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前提已经交代,你弟弟是上门女婿,一家人不可能有好几个上门女婿吧!就算还有其他女婿,他们不是上门女婿,也没资格继承这家人的财产和承担一切事物的资格。因此,让你弟弟为弟媳的爷爷抱遗像,是弟媳家族对你弟弟的认同和看重,并非什么欺负。如果你弟弟把这理解成被媳妇家族欺负,他就是无知了。因此,我建议你弟弟放下包袱,高高兴兴地去旅行自己作为孙子的义务。
家里缺少男丁,才招的上门女婿!
既当人家的上门女婿,抱人家的闺女,住人家的房,化人家的钱,继承人家的遗产。就需要担当起做子孙,顶门立户的责任来。这是责任,必须的!含糊一点也不行!
不管任何地区,什么样的风俗,需要子孙做事的时候,就挺身而出,这才是男子汉的所作所为。
好处全给了你了,需要你干事了,你心里有压力了?逃避责任,没有担当,连个女人也不如。为什么不能挺起腰干来做人做事。唯唯诺诺,只顾享受,不负责任。怪不得被人瞧不起,做个上门女婿都做不好!
不管在家中,还有在职场中,明确自己的角色和位置。就得担当起这个责任!
再说了,抱遗像,丢什么人了?光吃饭,不干活,没担当,敢当寄生虫,才叫真正的丢人!不是女方家欺负你,是你做人做事,没有担当,挺不起腰干来。难道平日生活都是这个样子吗,难道自己不小瞧自己吗?
你弟当了上门女婿,人家就当儿子对待要求了,就要担起一个儿子的责任,爷爷去世,你弟就是孙子了,孙子抱遗象是理所当然的,不存在应该不应该,而是应该的,不存在合适不合适,而是合适的。要求你弟这样去做,人家没违犯大礼。只是你们不懂礼数,当上门女婿就是这样,所做的一切事都是儿子做的事,这一点必须想通。
从另一个角度讲,人家还算看得起你弟,大事上按路数来着,把他没当外人看。还算懂礼数家庭。当上门女婿本身就是给人家当儿子去了。和大姑娘到男方家当媳妇一模一样,就意味是人家家里的人了。这一点在自己头脑里要清楚。
对这个规矩不是太懂。记得好像抱遗像的人,基本都是长子长孙这种身份的人。当年我爷爷去世的时候就是我抱的相片。好像只有传统上家族传承人才有的资格。叔家的一个哥哥,年纪比我大,都没让他抱。民俗里的嫡系子孙和旁系在葬礼仪式里差别是很大的。
所以让你弟弟抱相片,其实充分提现了对他身份的认可,把他当成家里人。让他替那个家庭所有后辈,去持子孙礼。这是未来家长的身份呀!怎么能叫欺负他?他有点不知好歹了吧。至少也是从心里没把自己当成家里人。
女方家招上门女婿,就是为了有个儿子端盘子,既然做了上门女婿,就应尽做儿子孙子的孝道。不知道你问这个问题是什么意思,难道你弟不应该做这些吗?
你弟媳家爷爷的子女辈完没有?如果没有完,抱遗像在他们之中挑合适人选,与你弟无关,你弟是孙辈,抱遗像不合适。如果爷爷子女辈完了,抱遗像应该有长子长孙来承担,如果没有长子长孙,应该有次子的孩子承担,从大到小,以次类推,应该有孙辈男丁承担,如果嫡门姓中孙辈无男丁,这事应该有长门孙女女婿承担。按说抱遗像是好事,在家族中有地位,不知你弟是否符合条件?如果符合就是合适的。中国民间风俗有传统,要按规矩行事,不可偺越,不可违背,偺越则失礼,违背则逝者九泉之下不安也!
合适。
因为一个女婿,半个儿!
既然你弟又是上门女婿,他早就应该有这种思想准备了。
为那个家,做出些让步,有所牺牲。
你弟去她们家,不仅仅是去享清福的!
而是有责任,有义务,替她们家排忧解难,凡事冲在最前头。
谁叫他,是男人呢?
有福同享,有难同当!
更何况家中老人去世,作为后人,抱个遗像,也没有什么不妥。
理应,孝为先!
相信生前爷爷也照顾过你的弟弟,有一些感情牵涉其中。
我们不能忘本,人走茶凉!
而且不是每个人都适合抱遗像。
抱遗像,可是个辛苦活,没有点力气,坚持不下来。
形象,也至关重要!
而且这个人,在家中还要有一定地位,举足轻重,具有代表性。
你弟是最佳男主角,
或许是因为你弟长得人高马大,威风八面。抱遗像,是最恰当的人选。
别人,也是望尘莫及,自愧不如。
想抱,还抱不了呢!
所以,你和你弟应该想开些,不要为难自己,也为难别人。
如果你弟实在不想抱遗像,尽早提出来,家人也好做别的安排。
你说:
我弟弟现在心里压力很大,感觉女方家在欺负他,请网友们支招,谢谢!
其实,这里面并没有欺负他的意思,是他多虑了。
心里压力,在他上门那一天开始,都已经有了,不会再惧怕多这个事。
只能说,你弟在她们家,生活的并不快乐,忧心忡忡。
有点累!
我弟是上门女婿,弟媳家爷爷去世。女方家让我弟抱遗像合适吗?
合适。
你弟,就是她们一家人的骄傲,金字招牌!
只要有他在,什么事情都难不倒,屹立不倒。
你弟既然是上门女婿 ,他就应该有所担当,不要吃里扒外。
包容与理解,
责任心,
会使他变得越来越强大!
你们应该支持他,鼓励他,
让他生活的越来越好!
皆大欢喜。
你弟是上门女婿,你弟媳的爷爷去世,让你弟抱遗像,不仅不是欺负,而且是对他的认可,把他当作了自己家的后人。
我们这里的风俗,家里的老人去世,由他的长子抱牌位(现在是遗像),如长子不在世了,则由长孙接任。
上门女婿抱岳祖父的遗像,说明你弟媳家的人,已把你弟弟作为逝者的孙子对待,按照传统,谁抱牌位(遗像)、摔老盆,谁继承财产,这是约定俗成的规距。通过抱遗像这个程序,你弟弟的角色发生了转换,由过去的上门女婿变成了一家之主,是值得欣慰的事情。
其实,你弟弟想错了,作为上门女婿,为女方爷爷抱遗像算不得受了欺负,相反,还是一种尊重。因为只有亲近的人才有资格抱者遗像的。如果不让上门女婿抱,是不被承认不被信任的表现,那才是真正的欺负了呢。
既然是上门女婿,基本上就是脱离原生家庭,到女方家承担一些上门女婿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如替岳父岳母养老送终,应酬女方的亲戚朋友等,而替长辈抱遗像也是其中一种。
既然做了上门女婿,是与作为女婿有着本质的区别的。上门女婿等于答应了女方,自己将要嫁到女方家,会如女方家的儿子一样对待女方家的一切,为女方家庭撑起一片天。而女婿则是女方家的半子,对于女方家庭来说,女婿是外人,是客人。而上门女婿则是女方家庭的内人,是家人。
根据中国法律,权利和义务相等。你弟弟作为上门女婿,既然承担了女方家庭的一些义务和责任,也会享受女方家庭说给予的一些权力和利益。比如继承女方家庭的遗产等。
作为上门女婿,不仅要摆正自己的态度,认清自己的身份,还要承担自己的责任,不能一边享受着别人所给的一些权利,一边推卸者这种权利所带来的责任和义务。
中华民族老传统,如果是女方父亲不在了,没有大伯,叔叔,你弟干什么都是应该尽的义务!担负起女方家一切事项!就是他的职责,没有什么对与不对一说!
房子后面立旗杆什么意思
费县民间曾经有“竖旗杆”的习俗,是指男孩长大成人、开始顶门立户的时候所举行的一种成人仪式。
旗杆竖起来,表示这户人家的男孩已经成人,可以自己“立门户”了。
用现代法律名词来解释,就是他已经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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