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斤短两怎么处罚-缺斤短两
1.对于“缺斤短两”是如何规定的
2.关于缺斤短两的法律规定
对于“缺斤短两”是如何规定的
每次当场称重商品,称重误差超过下述范围的,就是缺斤短两:
1、粮食、蔬菜、水果或价格不高于每公斤6元的食品,称重在1公斤以下的,允许有20克的误差;
2、1公斤至2公斤的,允许有40克的误差;
3、2公斤以上至4公斤的,允许有80克的误差;
4、4公斤以上至25公斤的,允许;
5、每千克价值高于100元的食品,称重为0.5千克的,允许有1克的误差。称重在0.5千克以上至2千克的,允许有2克的误差。称重在2千克以上至5千克的,允许有3克的误差;
6、金饰品类:每件称重在100克以下的,允许有0.01克的误差;
7、银饰品类:每件称重在100克以下的,允许有0.1克的误差。
对于缺斤短两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不以计量器具指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如虚报)或者计量偏差超出规定范围的,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应予以行政处罚。对恶意作弊,处罚力度则更大。办法规定,(销售、使用)擅自改动、拆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或者设计、销售、使用具有改变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准确性功能的计算机软件,损害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利益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缺斤短两的法律规定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缺斤短两,即商品的实际重量或数量少于标示或约定的重量或数量,是商家在交易过程中常见的欺诈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在我国,针对缺斤短两的行为,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予以约束和打击。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对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商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确保计量的准确性。同时,该法还规定了计量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对商家的计量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缺斤短两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该法规定,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方式误导消费者。如果商家存在缺斤短两等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换货或者赔偿损失。
此外,针对不同行业的特定情况,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对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进行细化和补充。例如,在食品行业,《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计量和标识提出了明确要求,确保消费者能够购买到符合标准的食品。
综上所述:
关于缺斤短两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规定要求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确保计量的准确性。如果商家存在缺斤短两等欺诈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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