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义灭亲现场完整版-大义灭亲现场完整版视频
1.《幸福到万家》第 40 集大结局拍得怎么样?
2.玲花点赞diss徐明朝微博又取消,是大义灭亲还是手滑?
3.肇事逃逸致人亡怎么处罚,什么是故意罪
《幸福到万家》第 40 集大结局拍得怎么样?
从何幸运和韩律决裂的那一刻起,就注定了万传家覆灭的命运。万善堂清醒地认识到:即便他不大义灭亲,照样有人把万传家送入牢笼。这个人如果不是他,若要换了别人,极有可能把万家父子一网打尽,还不如丢卒保帅,同时还能自证清白,这一点,万传家也心知肚明。
何幸运在接近排污真相后,第一反应是向韩律请示,韩律不温不火的态度,轻描淡写地处理意见,妄图故伎重演——通过排污记录重新瞒天过海。而这一做法,反倒唤醒了何幸运的良知和职业道德,从而和韩律决裂。何幸运重新找回了自我,用何幸运的话讲“人吃饱了就应该有所选择了”,她不再单纯追求物欲横流,她要实现更高层次、精神层面的追求。她的迷途知返,其实就已注定血铅官司一定能赢。该剧中主要人物的形象,除了“万传家”从头至尾始终如一以负面形象存在,其他人的形象都有反复,其中反差最大的是“何幸运”,婚闹那次,她就应该通过法律维权,反倒选择经济利益最大化;和韩律共同工作后,表面看上去已被韩律同化,应该在排污问题上遮遮掩掩,最终她选择与韩律决裂。思前想后,估计是何幸福那一巴掌把她打醒了!
万传家锒铛入狱,是罪有应得还是罪有应得?这狂浪不羁的坏小子,依仗老爹的势力,为所欲为,在婚闹后,就应该受到法律制裁,征地时涉嫌强征,血铅事件有失察和隐瞒之责;他一路金钱开道,破财消灾,认为靠金钱能无往而不胜,只是“正义只会迟到而不会缺席”
何幸福当上村支书,是意外还是众望所归?
《幸福到万家》从婚闹开始,接着是征地闹、工作闹、上学闹等不停地闹腾,在处理事件时,破财消灾成了常规操作,法亦容情成了常态,该剧给人的印象是闹剧而不是正剧。从37集开始,这种作风才开始改变,才有了正剧的味道
何幸福通过带领大家处理血铅事件,就只是为了污染为民请命,没有其他的意图吗?要说没有,还真不能自圆其说,因为污染涉及面太广,影响居民生活、影响经济收入、影响整体形象,只要有人排污,这“雷”迟早要爆,何幸福不去引爆,王幸福也会去引爆;要说何幸福的目标就是对准了“村支书”的位子,才采取了这一系列行动,有点冤枉何幸福,从剧情看,何幸福连村干部都不是,何至于去奢望“支书”的位置。何幸福当上村支书,对何幸福个人来讲是个意外,对群众来讲是众望所归。
万传家进去了,万传美支教了,万善堂辞去了村支书。 何幸福当上了村支书,王秀玉准备考研,血铅官司赢了,万家庄被评为“最美乡村” 。 《幸福到万家》幸福到的是“千家万户”的“万家”,不是万家父子的“万家”。
玲花点赞diss徐明朝微博又取消,是大义灭亲还是手滑?
玲花点赞diss徐明朝的微博后又马上取消了,随后就发了微博表示自己只是手滑,和大家一样都是在线吃瓜。玲花姐姐说是手滑,那我们就相信是手滑吧。其实看微博的时候,的确很经常手滑,相信我们每个人都会有遇到这种情况,不小心就摁倒了。
其实,就玲花发表的微博来说已经算是三观很正了。她并没有选择在这个时候为徐明朝发声,也没有diss Yamy,而是选择和网友们一样静待事情的后续发展。因为她是徐明朝的枕边人,能够做到这样置身事外,的确是不容易。
眼尖的网友发现,徐明朝和Yamy的事情之所以会闹得这么大,核心关键点就在于解约。虽然一开始的舆论一边倒,大家都在为Yamy发声和应援,然而随着徐明超发布了长微博,也有人认为Yamy在解约的节骨眼上闹出这么一波,也不是善茬。
究竟事实是如何,我们都是吃瓜群众,实在是不好下定论。事情是否会有反转,现在也还是个未知数。但就事论事,如果徐明朝侮辱Yamy长相的那段录音是真实的,并且没有经过任何恶意的剪辑和处理,这样讨论和批评一个女孩的长相,真的很不地道。
Yamy既然是他公司旗下的艺人,他就应该有保护艺人的责任。做不到保护其实不要伤害吧,但是从录音中的对话来看,每一句都带有深深的恶意,完全就是把人说得一文不值。
一边靠Yamy为自己公司赚钱,一边又这样侮辱他,这种行为还真是?很Low!Yamy说徐明朝一会儿表扬他,一会儿又批评他,把她快要弄得神经质了,每天不断地怀疑自己,这是职场PUA的套路?
肇事逃逸致人亡怎么处罚,什么是故意罪
故意,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的,处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故意罪的客体要件
故意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2、故意罪的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借助一定的凶器,也可以是徒手,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对于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他人的,对教唆犯应直接以故意罪论处。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罪。对所谓的“安乐”,仍应以故意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罪以被害人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3、故意罪的主体要件
故意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故意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故意罪的主观要件
故意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编辑本段]自杀案件的处理:
1、相约自杀。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罪论处。
2、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3、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希望自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故意罪。
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应当以故意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故意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编辑本段]关于“安乐
对实施积极的安乐的行为,应以故意罪论处。
所谓安乐,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亡。安乐分为不作为的安乐与作为的安乐。
不作为的安乐(消极的安乐),是指对濒临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亡的安乐。这种行为不成立故意罪。
作为的安乐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没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安乐(本来的安乐、真正的安乐),这种行为不成立犯罪;二、是具有缩短生命危险的安乐(间接安乐)。这种行为虽然具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危险,但事实上没有缩短患者生命,也不成立故意罪;
三、是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积极的安乐),即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结束其生命的方法。现在,世界上只有个别国家对积极的安乐实行了非犯罪化。
在我国,救扶伤是公民的道义责任,是医务人员的职业责任。对生命垂危、痛不欲生的患者,应尽量给予医务上的治疗和精神上的安慰,以减轻其痛苦。人为地提前结束患者生命的行为,还难以得到一般国民的认同;即使被害人同意,这种行为也是对他人生命的侵害。特别是在法律对实行积极的安乐的条件、方法、程序等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实行积极的安乐所产生的其它一系列后果不堪设想。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罪;既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故意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为根据宣告无罪。当然,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编辑本段]关于“大义灭亲”的问题
对所谓“大义灭亲”的行为,应以故意罪论
我国不承认“家法”,对一切违法犯罪人都应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法律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私自处他人。行为人对违法犯罪的亲属,也只能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私自处违法犯罪亲属的,同样构成故意罪,但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编辑本段]产生被害人亡结果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关于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案件的定性,我国刑法理论一直认为,凡是以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的,不能认定为故意罪,只能认定为放火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事实上,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时,其行为不仅符合放火、爆炸等罪的构成要件,而且符合故意罪的构成要件,可谓想象竞合犯;而无论从性质上、还是从法定刑上看,故意罪都重于放火、爆炸等罪,故将上述行为认定为故意罪,才符合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如果将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的案件认定为放火、爆炸等罪,在未造成严重后果时,会导致罪刑不协调。反之,将以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故意的行为认定为故意罪,则有利于做到罪刑相适应。将故意以危险方法的案件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利于区分故意罪与放火等罪的区别。反之,将以危险方法的行为认定为故意罪,则不致造成定性上的困难。
此外,将以危险方法的行为认定为故意罪,还有利于处理刑法第17条第2款在适用中遇到的问题,有利于统一对结果加重犯的认识与处理,有利于将来削减刑条款。
[编辑本段]故意罪与过失致人亡罪的区别
故意罪与过失致人亡罪的区别
故意罪是对亡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致人亡罪责对结果的发生持否定的态度。
[编辑本段]故意伤害罪与故意罪的区别
这两种犯罪容易混淆的主要是伤害致与故意罪的既遂,和伤害罪的既遂与故意未遂两种情况。容易混淆的原因在于每种情况中的两种罪,都造成相同的结果,因此,必须准确掌握它们之间的区别。
伤害致与既遂在客观方面都产生了亡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他人,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伤害既遂与故意未遂,虽然只产生了伤害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细致的问题。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只有在把全部案件事实搞清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具体内容。
[编辑本段]故意罪与暴力犯罪中致人亡的联系区别
(1)、致人亡于故意罪的区别。致人亡,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而直接导致被害人当场亡或者经治疗无效而亡的。这种情况,仍然以罪定罪。如果在实施妇女行为之后,为了报复、灭口等动机而将妇女或杀的,不属于致人亡,而应当分别定妇女罪、故意罪,然后实行数罪并罚。
(2)、抢劫罪与故意罪的区别。
(a)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它方法致人亡的,不按故意罪论处,也不以抢劫罪和故意罪合并论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b)如果出于复仇或者其它个人目的而杀被害人后,遂乘机将其财物拿走的,不以能抢劫罪论处。因为行为人所实施的者不是作为取得财物的直接手段,而是为了复仇或者出于其它个人目的,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是在之后才产生的,所以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即故意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c)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它目的而杀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罪,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d)抢劫与图财的区别。其主要区别是:抢劫是行为人用手段当场取得动产,而图财则是在之后,经过一定时间才能占有被害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例如,为了霸占遗产而杀父母、兄弟姐妹等,应按故意罪定罪判刑,不能以抢劫罪论处。
(3)、其它暴力性犯罪
如果暴力内容的致人亡中包含故意内容的,以该种暴力性犯罪一罪论处;没有包含的,以数罪并罚。
[编辑本段]以故意罪论处的行为
1、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使用暴力致人亡的,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致人伤亡的,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第248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亡的,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亡的,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5、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亡的,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本段]故意罪的刑事处罚量刑
处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未遂的一律不判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1、犯故意罪的,处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产生诸如多人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的故意;等等。
2、犯故意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2)义愤,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即本无任何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托,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